银行有四个时间段须启动反洗钱名单筛查

2021-05-12 08:55:00
银行有四个时间段须启动反洗钱名单筛查作业,分别是一开始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刚触发特殊事件的发生、客户进行交易、启动定期身份识别作业。

其实反洗钱工作的源头无非就是“了解你的客户”(KYC);银行在最初认识客户时,就该确认该客户是否与洗钱监控名单相匹配,通过客户身份证件,银行除了可以确认开户是否为客户本人外,还须进一步了解客户的职业、年龄、国籍、地址、资金来源、交易情况及风险状况,也就是“名单筛查、辨识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洗钱风险评级”所构成的KYC四大支柱。

银行建立反洗钱监控名单的目的有两方面,首先是确认客户本身是否属于被限制与金融机构往来的主体;其次是确认客户是否与被限制金融服务的主体有任何关联。因此,名单筛查的对象应包括客户本身、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客户的控股股东、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客户的交易对手共计五大类。

根据银反洗发〔2018〕19号文《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洗钱监控名单有关,都应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还在19号文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明确定义筛查名单的范围,须包括:

1.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

3.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4.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5.银行在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银行须特别关注上述第五点,因为可以理解为是银行潜在洗钱高风险客户,例如政治公众人物(PEP)以及密切关系人(RCA);负面新闻人士;银行自建的黑名单人员,像是红通名单和涉案账户名单等。

一般来说,银行会以外购和自建两种方式相结合,建立自己的洗钱风险黑名单数据库,问题是银行要在何时启动反洗钱名单监控筛查程序。本文一开始就指出银行应在四个时间点进行名单筛查作业。

第一个时间点是在与客户刚建立业务关系时,就通过名单筛查程序确认该客户是否有潜在的洗钱高风险指标,比如是否有被制裁,是否具有PEP、RCA背景,是否被报道负面新闻,并通过银行自建的名单库筛查该客户是否属于红通人员或涉案人员。

其次是触发特殊事件的发生,银行也应启动对客户的名单筛查作业,像是该客户出现了负面新闻,且可能导致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或是根据前述19号文规定,当洗钱风险黑名单数据库更新时,银行应先做批量筛查(Batch screening),对存量客户及过去三年内的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当银行调整反洗钱系统设定,比如模糊比对的比例发生变动时,银行也需要启动名单筛查作业,以确认系统调整是否恰当。

再次是在客户进行交易时也要启动名单筛查作业,因为对涉及资金交易的情况,银行应在资金交易完成前就开展名单监测作业,以汇款到境外的跨境业务为例,银行除了要对汇款人、收款人等主体进行名单筛查外,还要做Swift电文的扫描,进一步了解境外收款银行、涉及的港口、汇款的国家(地区)是否属于黑名单,或是否具有高风险因素及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至于不涉及资金交易的情况,银行应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尽快对监控名单开展监测。

最后,银行在定期进行身份识别时,也要进行名单筛查作业,银行可以通过名单筛查,针对客户本身的背景变动进行持续性识别,并重新评估客户风险等级,至于名单筛查的范围,则和建立业务关系时相同,都是包含了制裁、PEP及其RCA、负面新闻和银行自建的黑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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