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由于付某某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眉山市东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将被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由于付某某一直在眉山市丹棱县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将眉山市东坡区确定为付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则付某某需要长期办理请假手续才可继续从事快递工作。为方便工作,解决生计,付某某本人及家人均希望能将眉山市丹棱县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让其在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
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过实地走访、查看材料,并与付某某本人沟通后,了解了其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的规定,接收了付某某,使其在工作地眉山市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其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案例编号:SCSJJDJS1623134862
详情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眉山市东坡区。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一、确定执行地2021年4月初,眉山市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有一名罪犯付某某虽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丹棱县境内,但一直在丹棱县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为方便工作,付某某希望能够在丹棱县执行社区矫正。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得知此事后,立即电话联系付某某了解相关情况。经与付某某谈话,实地走访,查看相关材料,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了解到,付某某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眉山市东坡区,未婚未育,父亲早逝,母亲多病、需人照顾、几乎丧失劳动力,家中土地耕种均由付某某一人承担。付某某长期在丹棱县境内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有一快递承包站点,条件简陋不具备居住条件。付某某向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表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工资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快递行业工作量大,全年少休,日间活动范围均处于丹棱县境内,能按要求随时前往司法所报到或办理矫正事项。眉山某镇与丹棱县相邻,距丹棱县7公里,摩托车骑行仅需10余分钟,每日往返路途短。自己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安排,遵纪守法完成矫正,希望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能够充分考虑他的实际情况,予以接收。根据付某某具体情况,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研究决定,遵照“最有利于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要求,同意接收付某某在丹棱县境内进行社区矫正,并按照其申请,依法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二、建立矫正小组基于付某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负责人陈某某、社会工作者刘某某、付某某承包的快递站点区域的网格员黄某某、付某某同事杨某某的四人矫正小组。其中杨某某居住地位于眉山市某村,每日与付某某共同往返,协助对付某某在往返途中进行监管。三、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通过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讨论,为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制定以下矫正方案:1.管理登记为严管,每周向司法所口头或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一次,了解付某某日常动态;2.付某某每月参加集中劳动、集中学习一次;3.矫正小组每月组织开展走访最少一次,重点对付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走访,了解其返回眉山市某村后的状况;4.司法所做好付某某的信息化核查和行动轨迹记录;5.组织开展符合付某某实际情况的帮扶工作。四、办理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本人申请,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司法所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付某某办理了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工作,准许付某某在东坡区正常生产生活范围内与丹棱县之间流动,同时要求付某某做好每日早晚定位签到,司法所加强日常位置信息核查和节假日报告工作,并向眉山市东坡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发送协助监管函。
【案例注解】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条款办理,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在社区矫正工作日常中,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地与居住地分离的现象时,大多是以居住地确定为执行地后再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解决外出工作问题。本案根据矫正对象具体情况,将工作地作为执行地,最大程度的减少了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既保证了矫正监管质量,又避免矫正对象出现逆反心理,是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挽救”“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的体现。
案例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21年2月,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吕某某未经批准离开海安市,且本人手机关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立即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组织查找,并做好记录,固定证据。查找无果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通知执行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将查找情况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与不假外出至河北威县的吕某某取得联系,责令其立即返回接受调查处理。
吕某某返回海安后,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立即对其违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核查,吕某某确系未经批准离开海安市,违反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外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司法所随即向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建议,经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合议,依法作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决定,同时经海安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吕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加大教育帮扶措施,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最终帮助吕某某顺利解矫。案例编号:JSSJJDGL1650875827
详情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吕某某,男,196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2020年9月7日,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吕某某家中(手术康复中)为其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吕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对其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2021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吕某某越界,疑似不假外出,因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立即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镇村干部通过上门核查、走访亲友等方式进行查找,并制作调查笔录。经多方查找无果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函请求海安市公安局帮助查找,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大队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18时左右与吕某某取得了联系。经教育,吕某某承认了不假外出至河北省威县的违规事实,表示因忘记充电导致手机关机,承诺将搭乘最近的长途汽车返回海安。23日下午,吕某某从威县启程,于24日凌晨3时左右到达海安。24日上午,吕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证据。(二)给予警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司法所经合议认为,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海安市,前往河北省威县,属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于2021年2月24日向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提请海安市司法局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2021年2月25日,经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集体合议,作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决定,同时经海安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吕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三个月,并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进行了公示。2021年2月26日,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向吕某某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及《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为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并开展警示教育谈话。经教育,吕某某当场作出深刻检查,保证不会再犯,并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捺印。(三)警告后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及效果吕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段时间以来,吕某某法律规范意识逐步提高,社区矫正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矫正义务,矫正期满顺利解矫。(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将吕某某被警告处分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入矫宣告、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注解】本案中,吕某某不假外出至河北省威县,属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情形,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吕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提高了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坚决依法惩处,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原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落实精准监管措施,切实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案例三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
2019年11月14日,蔡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蔡某某是离异后再婚,因与妻子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与儿子沟通不多,导致其亲子关系比较疏离,且其嗜酒,长期与酒友厮混在一起,社交圈有不良人员,有过多次违法记录。
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对蔡某某多次开展家庭走访,一方面协助其规划生活,改变目前生活状态;另一方面引导其控制喝酒的量,让其每天给自己定一个饮酒量化指标,逐步递减,循序渐进;同时鼓励其继续坚持跑步锻炼,通过运动的方式进行减压,释放不良情绪,重新建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矫正小组成员还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蔡某某学习了解如何正确认识自我和不断完善自我、如何提高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如何加强自我心理调节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通过运用心理学专业方法,逐渐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个体身心健康,重新建立自信。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的治疗技巧,帮助蔡某某改变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交往方式,提升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逐步改善家庭关系。通过多方努力,蔡某某与其家庭成员重新接纳彼此,修复了家庭关系。目前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理发店,蔡某某也与不良朋友断绝了来往,家庭关系日趋缓和改善。夫妻俩表示今后会认认真真做生意,和和美美过日子,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案例编号:SHSJJXBF1611208928
详情
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蔡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已婚,初中文化,户籍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居住地为上海市青浦区。现为个体工商户,有嗜酒不良习惯,酒后情绪易激动,自控能力差,有过多次违法记录。2009年5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青浦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上海市青浦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14日,蔡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执行地司法所于2019年12月13日对其宣告纳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一)蔡某某社区矫正后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是离异后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现任妻子因躲赌博欠债而长期居住生活在外地,夫妻俩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小儿子目前在上海市金山区上学(寄宿),只有学校放假才偶尔回来;其父母因年纪较大,居住在青浦区其它街镇。蔡某某因长期独自居住生活,与妻子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与儿子沟通不多,导致其亲子关系比较疏离。并且其又嗜酒,长期与酒友厮混在一起,社交圈有不良人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矫正小组成员根据蔡某某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其存在以下问题和帮扶需求:1.表面看起来大大咧咧,但内心脆弱,缺乏自信,易受不良朋辈群体的影响。2.法治意识淡薄,认为吵架无伤大雅,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3.嗜酒,且酒后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4.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情感沟通较少,平时缺少家人关心,郁闷情绪不能及时得到舒缓,家庭支持系统较差,希望与妻子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二)针对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和个案矫正 针对蔡某某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矫正小组成员为其量身制定了以下教育帮扶方案:1.加强日常行为监管,迫使其树立起在刑意识,遵守好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使其能平稳度过矫正期。2.加强法制教育,灌输法律常识,不断增强其法治观念,筑牢在矫意识。3.传授与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技巧,提高其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帮助其改善与家庭成员的关系。4.引导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改变酒后不良行为习惯,提供心理疏导,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5.针对其爱好运动的特点,鼓励其多进行体育锻炼,减少喝酒的频率,从而减少产生不良行为的次数,改变目前的生活状态。在开展教育帮扶工作中,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走访蔡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和帮教志愿者及查阅法律文书,对其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程度地了解。考虑到蔡某某家庭支持系统较差,矫正小组成员在平时对其别教育谈话中,尽量营造一种较为轻松、平等的氛围,使其感受到尊重和接纳,觉得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理解其目前的生活状态,从而逐渐获得其信任,建立起专业的帮教服务关系。由于蔡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曾经有多次违法经历,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的,因此矫正小组成员注重加强对其的个别教育。一方面详细告知其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引导其多看、多读法治类电视节目和书籍。针对蔡某某嗜酒,习惯了每天独自或和酒友们一起大量饮酒,精神和身体状况较差,加之又长期与妻子两地分居,情感无法得到抒发,酒后自我控制行为较差的问题,矫正小组成员一方面协助其进行生活规划,改变目前生活状态;另一方面引导其控制喝酒的量,告知其小酌怡情,酗酒伤身的道理,让其每天给自己定一个饮酒量化指标,逐步递减,循序渐进,同时根据其曾经有跑步锻炼的习惯,鼓励其继续坚持,通过运动的方式进行减压,释放不良情绪,重新建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蔡某某饮酒的量已有明显下降,在体育锻炼的帮助下,其精神面貌也得到了改善,并且矫正小组成员还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组织蔡某某学习理解了如何正确认识自我,不断完善自我,如何提高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如何加强自我心理调节,改善家庭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通过运用心理学专业方法,逐渐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个体身心健康,重新建立自信。最后矫正小组成员通过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的治疗技巧,帮助蔡某某改变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交往方式,提升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逐步改善家庭关系,恢复家庭功能。当蔡某某告知矫正小组成员其妻子因赌博躲债长期生活在外面,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小儿子在上海市金山区上学,放假才偶尔回来,与儿子沟通很少等情况后,矫正小组成员就引导其平时多通过电话、微信从生活细节方面关心儿子,多和儿子沟通,增加父子间的共同话题,改善亲子关系。因其子与其妻经常有电话联系,其便可以通过儿子来加强与妻子的联系,了解妻子目前的状况,表达对家庭未来的规划,消除彼此的隔阂,改善夫妻关系,修复家庭情感。2020年10月下旬,蔡某某高兴地告诉矫正小组成员,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其妻终于回到家中,夫妻两人经过深谈,愿意继续走下去,好好过日子。矫正小组成员于是趁热打铁,对蔡某某多次开展家庭走访,引导蔡某某和其家人改变原先的沟通交流方式,重新接纳彼此,恢复家庭功能。通过改变家庭成员间沟通和相处方式,消除彼此间的猜忌和隔阂,蔡某某和其家庭成员实现了重新接纳彼此,恢复家庭功能的目的。不久,蔡某某又告诉矫正小组成员,因其与他人合开的熟食店生意不好,夫妻两人决定自己开一家理发店,一起经营管理。这样一方面经济上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夫妻俩能在一起生活,有助于增进夫妻间感情。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这个想法给予了积极肯定,并提醒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好相关证照登记手续,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帮助,司法所一定会积极尽力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三)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经过近一年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在各方面都有了明显进步,具体表现为:能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愿意主动跟矫正小组成员讲述自己的生活动态;嗜酒、酗酒的不良生活行为习惯有了很大改变,目前基本能做到控制饮酒量,身体和精神面貌都焕然一新;懂得了通过体育运动的方式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学会了与家庭成员间的沟通相处方式,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得到了很大改善;能积极参与各种集体活动,有了豁达开朗的人生态度,能勇敢面对自己的心理问题,明确认识到自己的梦想、目标和生活的价值;家庭功能都得以恢复正常,目前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理发店,其与不良朋友也断绝了来往,家庭关系日趋缓和,夫妻俩表示今后会认认真真做生意,和和美美过日子,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
【案例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在本案中,矫正小组成员尝试运用认知行为治疗模式,以问题为导向,从认知、行为和情绪三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干预,提升其个人的社会功能。通过认知、行为因素,采用综合的方式开展个案辅导,协助社区矫正对象建立自信。通过运用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改变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交往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处理家庭矛盾问题的能力,改善家庭关系,使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达到了阶段性成效。
案例四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秦某,女,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7年11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秦某因系怀孕、哺乳期妇女,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20年4月30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9月19日起在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秦某分别于2018年、2019年两次怀孕,生下两个孩子,2020年第三次怀孕。在第三次怀孕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秦某伪造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虚构分娩事实,意图逃避刑罚执行。因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制作提请收监执行相关材料邮寄至原判法院,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检察机关。2021年1月5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秦某收监执行。案例编号:LNSJJCZZ1650874125
详情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秦某,女,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7年11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系怀孕、哺乳期妇女,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20年4月30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从2018年9月19日起在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一)发现、认定行为在社区矫正期间,秦某分别于2018年、2019年两次怀孕,生下两个孩子,2020年第三次怀孕。2020年12月1日秦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与其沟通确认预产期是2020年的12月份。12月18日工作人员与秦某联系询问其身体情况,秦某口述12月5日已经在家把孩子生下。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与孩子合影的照片时,秦某说孩子刚出生就送人了,并且已经找不到该人。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秦某口述情况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立即报告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二)调查取证情况对秦某做正式询问笔录时,其改口说12月5日孩子刚出生时就已经死亡,放在黑色塑料袋里扔进垃圾箱,但是上述情况无人能够证明。工作人员带秦某到铁西区人民医院进行妇科彩超、妇科内检、HCG验血等一系列检查,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结论,秦某体内未检测出自然分娩的相关指标。经查,从2020年5月开始,秦某每月向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出具材料的医院为居住地医院和居住地某镇卫生院。12月22日至12月23日,铁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居住地医院、居住地某镇卫生院进行走访调查,没有发现秦某在2020年期间的彩超检查记录。12月25日,居住地医院和居住地某镇卫生院分别出具证明材料,证实秦某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供的7张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系伪造材料。此外,工作人员对秦某的丈夫、母亲、姐姐、表哥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到秦某2019年已经流产的事实。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秦某承认其在2019年7月份就已经流产,交给司法所的体检报告都是伪造的,目的是逃避刑罚的执行。(三)决定收监执行情况据以上事实证据,秦某为了逃避刑罚伪造材料,性质恶劣,目前既不属于怀孕期妇女,也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制作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收监执行建议书,与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医院检查材料、医院证明材料、详细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一并组卷,邮寄给郯城县人民法院,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秦某在此期间脱逃脱管,工作人员要求其每天到司法所报到,不定时拨打其定位手机,随时掌握秦某的动态行踪。2021年1月5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对秦某进行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以及铁西区公安分局、铁西区人民检察院。1月14日,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对秦某执行收监,将秦某押送至看守所隔离羁押。
【案例注解】个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为了逃避刑罚,会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手段和方法。该案例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鞍山市铁西区第一件收监执行案例,公检法相关单位也都是首次适用新的法律依据开展收监执行工作,为今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范本和宝贵经验。